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電動自行車酒駕 判刑3個月罰9萬

電動自行車酒駕 判刑3個月罰9萬

記者吳佳俊/報導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去(103)年11月13日在新城鄉嘉南一街查獲一名詹姓男子酒後騎乘「呷電A」電動自行車,酒測值高達1.01MG/L,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案經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花蓮地方法院日前以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詹姓男子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折算為新臺幣9萬元。
  交通警察隊隊長黃增樟表示,電動自行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屬慢車,若駕駛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依刑法第185條之3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如挖土機、堆高機等,也同樣受交通法規與刑法規範。
  花蓮縣警察局局長艾鵬呼籲,許多民眾為響應節能減碳運動,近來陸續改以「電動自行車」為交通代步工具,提醒電動車也是受相關酒駕法令規範,希望民眾能重視自身安全,酒後最好還是搭計程車,或由未喝酒的親朋好友送回家,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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