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溯溪團員溺斃 檢察官提起公訴

溯溪團員溺斃 檢察官提起公訴

記者張麗英/報導
  花蓮地署檢察官王宗雄偵辦○○家族育樂企業社負責人曾○文與其所雇用教練林○運、葉○昱、陳○升等四人帶旅行團一行32人至本縣秀林鄉砂婆礑溪溯溪,未盡照護責任,致團員黃○慧溺水死亡案,於103年年底偵查終結,對其四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曾○文為玩○家族育樂企業社負責人,雇用林○運、葉○昱、陳○升等三人為溯溪帶團教練,其四人以帶團溯溪收取費用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於103年8月16日下午受興○國際有限公司雇用帶領該公司員工黃○慧等32人至砂婆礑溪溯溪,舉辦創意溯溪旅遊活動,溯溪當日因天候下雨,不適於溯溪,其四人竟不顧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水源派出所員警禁止其入山溯溪之禁令,亦無視於每一專業教練僅能帶領4至6名旅客溯溪之專業認知,逕在曾○文之指示下,由林○運、葉○昱、陳○升三位教練人帶領32位溯溪旅客溯溪,因砂婆礑溪雨後溪水瀑漲,被告林○運、葉○昱、陳○升等三人無暇兼顧32位溯溪旅客之安全,使溯溪旅客黃○慧因遭溪水衝擊溺水,無人查覺,直至全員受困溪底由承辦旅行社領隊曾○娥清點人數時,始發現黃○慧已因溺水為警送醫急救,惟因急救無效宣告死亡。
  檢察官爰認被告曾○文、林○運、葉○昱、陳○升等四人均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檢察官並請法院審酌被告曾○文為賺取私利而罔顧溯溪旅客安全等,從重量刑;被告林○運、葉○昱、陳○升等三人,則因受雇曾○文,雖係受曾○文指揮,但其三人於溯溪之始曾向曾○文建議更改溯溪路線未獲曾○文接受,三人過失責任較輕等,量處適當之刑。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