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民眾想收養或出養兒童該如何做?


民眾想收養或出養兒童該如何做?

  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收養兒童及少年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另外,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參考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當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以往收養人可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後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後,收養契約即可成立。但新法施行後,除了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亦即繼親收養)外,出養人及收養人均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無法再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以保障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童的權益,另外,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目前全國從事收出養服務機構共計9家,其中3家辦理國內收出養服務,2家辦理國外出養,其餘4家兼辦國內外收出養服務,機構團體相關聯絡資訊可至內政部兒童局網站「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查詢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2.aspx。
  有關「收養」、「寄養」、「認養」、「認領」意義皆不同,解釋如下:
  1.「收養又稱領養」,是非具直系親子血緣的雙方透過法律認可建立形同血緣的親子關係,替兒童尋找一個永久家庭;此外繼親家庭亦需透過法定收養程序方能取得法定之監護權與親權,具備名符其實的親子關係。
  2.「寄養」是當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生父母因嚴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不適宜教養子女,短期內無法照顧孩子的狀況下,藉由社工專業提供孩子一個短期的替代性家庭照顧服務,將孩子安置在其他較適合的家庭中,待原生家庭解決問題後,孩子就能重回自己的家。
  3.「認養」是一種定期的金錢贊助方式,通常透過具公信力的社會福利機構捐款,協助貧苦無助的孩子得以維持溫飽或求學等,認養人可以藉著寫信或探訪與孩子建立關係,但不直接撫養亦無須法律認可。
  4.「認領」是指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為確認所生子女與生父之親子關係的手續。
  花蓮縣民眾如有疑問請洽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科,聯絡電話:8227171轉385~387吳小姐、兒褔聯盟花蓮工作站服務專線:8226239,服務地點:花蓮市文苑路12號2樓(社會褔利館)、外縣市民眾可洽詢內政部兒童局、內政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及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亦可洽1996內政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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